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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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