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財管,7,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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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丙○○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並已遵命執行職務,除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外,並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5號准對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皆已刊登報紙周知,公示催告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1月9日及97年5月12 日屆滿。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之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

查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並無孳息收入,遺產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2,036元,按遺產總值百分之1計算酌定管理報酬為1,520元等語。

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96年度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95年11月10日聯合報、96年3 月13日聯合報、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上均為影本)及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各1件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確以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並已依裁定意旨執行職務,除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外,並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5號准對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暨刊登報紙周知,公示催告期間已分別於97年1月9日及97年5月12日屆滿,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人(遺產管理人)自得請求報酬。

本院斟酌聲請人所費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並參考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所定標準,認聲請人請求1,520元,甚為相當,並無不當,爰酌定聲請人管理丙○○遺產之報酬為1,520元。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嚴文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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