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國,1,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汐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本件事故發生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被告台北縣汐止市公所之機關所在地亦在台北縣汐止市,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則在台中市,均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之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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