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基保險小調,1,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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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保險小調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等間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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