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基勞簡,3,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順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依卷附被告公司登記表所載係設於臺北市○○區○○街38巷25號3樓,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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