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基小,151,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誠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楊玓
被 告 乙○○原名:陳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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