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訴,59,2010122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王鴻美
原 告 曹月明
被 告 簡朝棟
被 告 黃瑞敏
被 告 簡松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下午5時宣判;
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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