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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姚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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