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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凃銘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凃銘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99年10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55,353元未給付,其中205,326元為消費款;
146,427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凃銘發於94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0月20日止累計518,174元未給付,(其中302,372元為本金,215,80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凃銘發於92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14日起至96年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0月20日止累計224,630元未給付,其中136,535元為本金;
80,351元為利息;
7,7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凃銘發 │99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5326│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凃銘發 │99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237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凃銘發 │99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36535│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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