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促,11480,2010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債 務 人 鄧力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參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逾期者,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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