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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紀華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6 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2494250 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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