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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陳添旺即力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設址台北市中正區,有債權人提出之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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