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促,1410,201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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