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促,1643,2010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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