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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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