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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
(二)債務人至99年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41,577元未給付,其中203,830元為消費款;
37,747 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9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3830│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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