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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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