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促,1926,2010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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