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促,1928,2010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