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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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