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促,7528,201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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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5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債務人中關於「方明聰」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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