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促,7593,201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峰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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