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司聲,449,201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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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張晉邦
相 對 人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李太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萬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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