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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529號
原 告 白明德
被 告 黃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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