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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羅文增
代 理 人 羅薛阿柑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之西元二○一○年八月五日(二○一○)東漳民初字第九八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同條例第74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羅凱威、羅凱文係親子關係,業經大陸地區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判決等語,並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荊門市公證處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核字第040920、040925號驗證之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2010)東漳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前開判決係以「…本院認為,被告曹光華明知張萍與他人生育了羅凱威、羅凱文仍與其結婚,後因感情不和,雙方離婚。
離婚後羅凱威、羅凱文由張萍扶養,曹光華不承擔扶養費,且根據廣東太太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中羅凱威、羅凱文與張萍、羅文增之間存在親子關係的鑑定結論,故曹光華與羅凱威、羅凱文間無血緣關係。
原告羅凱威、羅凱文係張萍與案外人羅文增同居期間所生育,羅凱威、羅凱文為張萍與羅文增之間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
二原告羅凱威、羅凱文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曹光華不存在親子關係的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為由,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判決確認羅凱威、羅凱文與被告曹光華之間係非親子關係,且該判決業已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民事判決、判決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公證書在卷可稽。
按上開判決,依鑑定結果認定羅凱威、羅凱文與曹光華無親子關係,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大陸地區之法院原則上亦認可我國法院作成之裁判,則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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