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家訴,52,2011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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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文鈞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阿墻、李瑞英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67,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819 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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