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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泰山巖
法定代理人 羅王賜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森山、楊世群、楊金惠、楊麗利、楊佳碧、楊吉蒂、魏瑞宏及魏全佑等8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34,880,000元(共174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3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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