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訴,323,2011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朱家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
字第32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