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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宮以斯帖
被 告 陳科文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複代理人 林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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