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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代理人 簡麗君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健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善作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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