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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鄭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都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因99年度訴
字第72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標的價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6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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