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9,訴,95,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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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何美蝶
何明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曹庚辛
許愫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五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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