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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仁愛山莊早起.
即 被 告
特別代理人 楊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欽龍間九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五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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