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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徐沛然律師
被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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