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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因99年度重字第51號請求返還地磅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58,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8,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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