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4597,201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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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李秋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秋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秋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共消費簽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壹元,以上共計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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