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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游樹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游樹楠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收養黃文彬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游樹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黃文彬(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黃淑珠現為夫妻關係。
聲請人為養老扶幼、滿足親情、建立親屬關係、傳宗接代與將來祭祀之目的,收養後被收養人改姓游,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定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提出收養契約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調查表、聲請人二人戶籍謄本及黃文彬生父陳鐘正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本件認可。
二、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之4及之5條所列不得認可收養之情形,有上開證據可據,本件依法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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