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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韋賜餘
被 告 陳孝榮 最後籍設.
陳孝輔 最後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零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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