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基小,338,201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兆震
被 告 許正賢
李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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