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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索和倉
被 告 簡嘉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叁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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