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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1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 松
被 告 孔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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