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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林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借貸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雖被告之住所係在本院轄區內,惟兩造曾約定:如因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各乙件在卷可稽(管轄約款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故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是。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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