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94號
原 告 蔡玫紅
被 告 黃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長榮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4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於100年5月14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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