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家聲,115,2011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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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陸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會同陸春如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汪佩珍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本院。

二、提出所述需處分財產之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何怡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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