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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江梁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結婚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海基會認證之大陸結婚證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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