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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余瑞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洪全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1號返
還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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