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補,197,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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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春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長根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判費

原告請求被告自基隆市○○路68巷28號1 樓房屋遷出,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查系爭28號1 樓房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2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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