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補,212,2011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薛琇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貴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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