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補,217,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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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陳育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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