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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羅阿秀
訴訟代理人 謝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謝安琳和被告之婚姻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謝安琳之繼承權不存在,關於確認被繼承人謝安琳和被告之婚姻關係不存在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謝安琳之繼承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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